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次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予摊销。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才能将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四、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信托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2102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二、按期计提各项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付未付给受托人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信托管理报酬,包括手续费收入、服务佣金等。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受托人报酬时,按计提的报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余额。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信托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的、应付未付给受益人的收益。

二、分配信托收益(利润)时,按应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分配尚未支付给受益人收益的余额。


 

2131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给信托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托管人管理费时,按计提的管理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托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余额。

214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种税金。

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计提各项应交税金时,按应交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款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215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除应付利息、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证券融入款项的余额。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通过银行进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卖出信贷资产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信贷资产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融入款项的余额。

23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四、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二)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租金收入,对原已计提的“租赁收入”,予以冲回,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


 

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为租赁收入部分后的余额。

3101 实收信托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

如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实收信托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付的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收信托的余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权投资准备;

(二)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

其他业务形成资本公积时,按相关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有的资本公积。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本年度实现的信托利润(或发生亏损)的总额。

二、期末或信托合同约定日,应将信托收入类科目余额和信托费用类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三、年度终了或每满一个信托分配期,将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实现的净利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利润分配和累计未分配信托利润或亏损的余额。

二、年度终了或信托期满,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亏损作相反分录。

三、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历年积存的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或累计亏损。

410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存款、拆放、贷款、办理回购业务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银行、清算机构等各项存款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拆出资金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买入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2.通过银行间证券市场买入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等科目。

四、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种类和相关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投资(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和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股权转让时,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行为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信托项目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租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分期实现的融资收益。

二、经营租赁情况下,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科目。

融资租赁情况下,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租赁收入,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或有租金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租赁资产种类、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除存款、拆放、贷款、租赁、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外的其他收入,如信托财产处置收入、代理收入、财产使用权收入等。


 

二、确认其他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余额。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根据实现的信托项目收入计提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2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负担的,因管理信托业务而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项目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支出、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受托人报酬、托管费、律师费、审计评级费、资料印刷费、发行费等。

二、信托项目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计提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时,按确认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如其后有迹象表明导致发生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准备,按转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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