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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协会”公众号转载中铁信托课题:《资管新规背景下的信托业转型与发展研究(四)》

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新兴业务的发展方向

 

(一)标准化业务

 

1.信托发展标准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资管新规内容,全文重点关注非标、标准资管业务的规范,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同时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向做出了规定。使得信托公司开展标准化业务有了更强的政策支持。信托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标准化业务的业务范围,进一步优化标准化业务的交易结构,进一步开拓标准化业务的利润来源。

 

2.标准化金融产品和标准化信托业务的定义

 

标准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标准化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

 

标准化金融产品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有标准化合约的金融产品。标准化金融产品可以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金融衍生品。

 

3.标准化信托业务参与方式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较多的标准化业务为上市公司股票、企业债、公司债、银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ABS、ABN、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标准化产品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所以目前信托公司更多的参与方式是利用自身的信托特性对投资标准化产品提供通道或者SPV。

 

(1)股票。包括境内A股和境外股票,境外股票需要信托公司具有QDII业务资格。信托公司传统证券投资业务主要指这一类标准化产品。信托参与方式包括被动管理方式和主动管理方式。其中被动管理方式主要分两种:一是通道业务,由银行资金与劣后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信托计划投资股票市场。二是受托人投资顾问模式,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担任实际的投资管理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

 

(2)债权类标准化产品。债权类标准化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银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所经营的主要债券品种。被动管理方式主要是通道或配资模式。主动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一级市场承销业务,二是二级市场债券买卖业务。

 

(3)ABS、ABN。ABS、ABN包括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参与此类业务也有被动管理和主动管理两种方式。其中主动管理方式是ABS、ABN投行业务。信托公司可以更深入的参与到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将来,信托公司不仅可以作为SPV,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和承销商;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协调过桥方形成债券资产,并参与产品设计和销售。

 

(4)证券投资基金。主动管理模式同股票类似。被动管理模式主要为FOF模式。FOF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主动管理型标准化信托产品。FOF产品有选择时,通过持有多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配置不同种类的私募基金进行更高层次的组合投资配置服务,使资产的非系统风险降低。这要求信托公司具有鉴别优质基金的能力。

 

(5)期货期权等其他衍生品。由于期货期权业务属于证监会监管,并且专业操作技术较高,需要专业人员操作。一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或者期权的配置作为资产配置中的辅助一项,主要目的是对冲市场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

 

(二)财富管理业务

 

1.资管新规带来的财富管理业务前景、机会

 

近年来,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约为120万亿元,同比增长7.43%。

 

在资管新规出台后,主动管理业务成为信托转型的必然方向,而财富管理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抓手。资管新规及其执行细则明确规定,家族信托养老金信托等不适用资管新规,这对财富管理重点业务形成利好。

 

中国信托业近年来的发展也使其具有了担当财富传承生力军的底气。在目前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还处在百家争鸣的阶段,而在功能主导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由于财富管理法律框架更倾向于信托模式以及信托公司自身在财富传承中的独特功能优势,信托公司未来将有望成为最佳的财富管理机构。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自身优势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信托作为一种财产制度管理安排,所具备的第一大优势是灵活。

 

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根据中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闭锁性使其具备了“准法人”的地位,因而拥有权益重构、风险隔离等多重功能,这也满足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的要求。

 

因此,未来信托公司要将财富管理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进行积极培育,以适应日益增多的超高净值客户对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

 

2.资管新规下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方向

 

(1)从销售为主向资产配置升级。值得肯定的是,经过过往的高速成长与发展,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已积累一批稳定的资金和客户资源。此类客户对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品牌的认可高于信托产品本身,这一优势为财富管理向资产配置转型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在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财富管理自身发展阶段的要求下,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向资产配置转型升级是发展的大势所趋。

 

(2)以客户需求为中心,逐步提升服务的内涵及广度。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需要从单纯地向客户销售产品,转向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为出发点,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收益风险与流动性偏好开发出多元化配置方案。提升服务的内涵及广度,提升财富管理专业能力,更好地匹配客户需求。

 

(3)培育家族信托业务。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家族信托是事务性信托的一种,其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独有的法律关系,可满足高净值客户日益增长的财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等一系列财富管理需求。家族信托的出现真正使财富管理从“产品驱动”导向转向了“客户需求”导向。

 

(4)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随着科技创新在信托中的应用逐渐深入,金融科技已成为信托转型的重要载体和手段。金融科技手段主要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定制方案,优化资产配置。二是分层管理,精准服务客户。三是加强风控,完善内部治理。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资管新规的限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是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

 

1.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盘活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工具,尤其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这种期限长、资金占用大的信贷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流转速度,实现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从而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可加大该项业务的拓展力度,一方面可以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2.企业资产证券化

 

企业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让渡存量债权或收益权资产,可以将存量资产变现,从而拓宽融资渠道,并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中国发行场所和监管部门的不同,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信托公司在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要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从仅仅起到隔离作用的通道逐步向资产证券化整体服务商转变。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可提供中介选取、产品设计、项目协调等主要金融服务,体现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从而获得资产证券化项目更大的主导权,并提升盈利空间。

 

3.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

 

从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趋势来看,消费金融类、供应链金融类及房地产类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加大在该领域的业务拓展力度。

 

(1)消费金融类。由于中国消费贷的迅速发展,消费金融类资产证券化在2017年迅速发展,发行机构包括持牌机构(如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起的以消费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非持牌机构(如蚂蚁花呗)发起的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

 

(2)供应链金融类。从2017年开始,供应链金融类资产证券化迎来了政策“风口”。信托公司可根据多年的客户积累,在现有的“大优”客户中,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及开展供应链金融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3)房地产类。2016年以来,房企传统融资渠道受限,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融资新选择。同时,目前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已经从增量时代跨入存量时代,尤其是商业地产库存量大,在表内收益率低,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快速回笼资金,实现轻资产运作。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多年来在房地产业务领域的经验及客户积累优势,积极主动开展房地产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4)Pre-ABS。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形成资产的前端就提前进入,给资产方一笔贷款,因为退出方式是资产证券化,所以比一般贷款或“非标”的退出方式更为明确,期限也可控,不仅可以增加一种服务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股权投资业务

 

1.信托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模式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信托计划直投模式,二是信托专业子公司或投资顾问模式,三是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四是固有资金直接投资模式。

 

2.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股权类业务的主要影响分析

 

资管新规对于股权投资业务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是要求明确退出安排。对于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借壳上市、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多种模式,由于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非上市公司股权退出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事先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适用于专门法规。私募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适用的监管规则不同,预计会对信托公司股权产品业务模式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净值化管理和估值方面的要求。由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很难观测到交易产生的公允价值,因此应当采用合适的估值模型生成公允价值,因此需要制定统一明确的非标股权信托产品估值定价准则。

 

3.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展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托公司布局股权投资业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信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是信托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当前,中国信托业从业人员对于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实践相对较少,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急缺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建议相关部门利用国内现有的科研优势,加快信托公司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全方位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与专业素养,为信托投行业务储备人才。

 

二是加强客户培养和转化。信托公司定位为高端专业理财服务机构,但长期以来,信托产品主要是高收益私募债权投资产品,纯股权投资产品很少。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在在现有客户中发掘适合于股权投资产品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加强市场开发力度,拓展新的适合于股权产品投资风险收益偏好特征的投资者。

 

三是加强信托公司运作项目的能力。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自身主动管理能力和行业研究能力。通过逐步探索“投贷联动”的发展模式,从而提升信托公司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注意提升股权类产品运作能力,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综合性、专业化的业务能力,深度参与投资项目的公司治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五)服务型信托业务

 

服务型业务即受托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依据201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事务信托指信托公司完全根据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从行业具体实践来看,事务信托应该囊括目前处于初级阶段的大部分家族信托业务、消费信托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

 

1.资管新规带来的受托事务管理业务前景与机会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资管新规,目的是为了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资管新规第二条旗帜鲜明地打破刚兑,将激发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结合金融行业发展需要,探索适合监管要求和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新的受托事务管理业务。这对信托行业而言是一个新的有利的发展契机,有利于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发展真正的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并且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新型受托事务管理业务。

 

资管新规第六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提高投资者识别能力,实行适当性管理,这对信托公司开展受托事务管理业务提供了新的机会。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按照其指令开展事务管理业务,此类资管产品运行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完全由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很强的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仅处理一般事务性业务。

 

资管新规对新型受托事务管理业务提出了要求,应当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政策需要,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以及控制金融风险的受托事务管理服务,这为信托公司发展受托事务管理业务带来了光明的前景和机会,同时也为信托公司转变业务发展方式、回归信托发展本源,开展服务型信托业务指出方向。

 

2.资管新规下受托事务管理业务发展方向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事务管理业务就不能再坚持之前的发展方向和思路,而应摒弃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的受托事务管理业务,转变事务管理业务的发展方式,利用信托制度优势探索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满足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新型受托事务管理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更进一步地按照各自的资源禀赋和核心竞争力,开展服务型的信托业务,如为其他金融机构相关资管业务或其本业提供有关账户、系统、资金、IT方面的金融服务,大力拓展财产/财产权信托受托服务业务。

 

鉴于受托事务管理业务本身具备的特性即信托公司不承担主要责任、不具备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不承担产品运行的金融风险,信托行业开展新型受托事务管理业务自然就控制了乃至降低了信托行业的金融风险;如果我们积极与其它金融机构沟通、协作,探索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要求的事务信托业务运作模式,将资金投到实体经济领域,那么从信托行业角度就形成了新型的风险较低而且满足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受托事务管理业务。

 

(六)国际化业务

 

1.资管新规带来的国际化业务前景、机会

 

信托公司的国际化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起步较晚,业务类型包括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等多种方式,但目前受限于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政策,信托公司开展QDIE、QDLP等其他类型境外理财业务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业务类型仍以QDII业务为主。

 

资管新规虽然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了资管行业的监管口径,提高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但相比于其他业务类型,对国际化业务的影响相对较小。

 

资管新规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也将客观上提高居民对于财富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求。近年来,中国居民财富规模不断累积,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私人财富市场近年来保持高速增长。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65万亿元。报告调研数据显示,受访高净值人士中有超过80%认为分散风险是进行境外投资的首要原因,另有约50%的受访者表示捕捉境外市场投资机会是重要原因,境外投资已经成为高净值人群理财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国际化业务仍将是多家信托公司重点布局的方向之一,此举既可丰富信托公司的产品线,也可提高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竞争力,促进自身业务的转型升级。

 

2.资管新规下国际化业务发展方向

 

截至2018年6月国内已有23家信托公司获批QDII业务资质,其中18家获批QDII投资额度。

 

在信托公司开展国际业务时,要抓住当前的市场机会,做好整体的布局设计,明确业务发展的阶段,建立合适的业务线,并且根据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配套相应的支持措施,合理运用公司资源,适应自身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同业合作,打造专业化、市场化、特色化的国际业务板块。

 

(1)加大业务布局,逐步培养主动管理能力。由于中国信托公司的历史相对较短,需要通过业务经验的积累逐步培养主动管理能力,由跨境通道向资产配置及融资业务逐渐过渡。

 

一是跨境通道业务。开展跨境通道业务,在人员、资本、风控、系统等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资金来自于境内客户,投资标的也由境内客户指定,适合作为信托公司参与国际化业务的起点。

 

二是跨境资产配置业务。跨境资产配置业务对于团队、系统、风控与运营管理的要求较高,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与境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在具备一定的运作经验后,再大规模开展主动管理型跨境资产配置信托业务。

 

三是境外融资业务。境外融资可分为境外子公司融资、跨境直接融资和资金入境三套业务体系。可结合信托公司整体的业务布局及资源禀赋,制定差异化的业务战略。

 

四是境外家族信托业务,这是一项长期服务,属于客户总量较少、单体溢价较高的精品定制服务,在实际运作时,要先发掘已有客户的潜在需求,与境外专业家族信托服务商开展合作,积累足够经验后再择机自主开展境外家族信托业务。

 

(2)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化业务。信托公司开展国际化业务的方式较为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选择。第一,申请境外理财相关业务资格。部分已经具有QDII和QDIE的信托公司,可借助于这些资格的优势,布局海外市场。而对于打算开展境外理财又未取得资格的信托公司,则应积极申请业务资格。第二,设立境外子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也是符合监管导向的转型方向,而境外子公司被视为专业子公司中重要的一类,且信托公司打算设立境外子公司为开展家族信托、实现全球资产配置提供便利基础。第三,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国际化业务。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行产品、聘请其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与境外的财富管理机构开展国际化业务等,也会成为部分信托公司开展国际化业务的选择。

 

(3)加强相关保障措施建设。信托国际化业务的发展需要聚集专业人才,培养主动管理能力。信托公司提升管理能力,做好人才培育和储备,要注重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并行,同时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做好人才的引进及培养工作,为国际化业务的开展打好基础。

 

除了人才引进及保留,信托公司开展国际化业务还要注重业务系统建设,完善业务系统布局。

 

总之,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金融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高净值客群海外资产配置需求持续增长,信托国际化业务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信托业应坚定国际化的战略方向,积极申请获取国际化牌照,进行专业人才的培育和储备,建设国际化业务平台,从而更好地服务核心客户的海外金融需求,力争在推进经济“出海”、国际间贸易和资金流动上发挥更大作用。

 

(课题牵头单位: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摘自:《2018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