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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与土地信托新机遇

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夯实完善,土地流转信托面临新的发展契机。信托公司应主动抓住机会,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新一轮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在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做出信托的独特贡献,提高信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作为信托创新业务之一,土地流转信托通过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再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农业产业方用于开发经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化,提高农业生产力。随着近期政策环境的若干重大改变,土地流转信托新的发展契机正在到来。

三权分置带来的新契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突破。201610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在这一框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因此,“三权分置”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安排和理论创新,意味着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制度基础得到夯实。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则指明了改革方向。2016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把农业结构调好调顺调优,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注重“质”的需求转变。具体来讲,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由此不难推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改革中将进一步扩容,土地流转信托也将面临更多业务机会。

2016年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将土地流转信托定位为信托支持实体经济的探索业务方向之一。随着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的成立,信托登记制度打开了想象空间:中信登可以实现信托产品的集中登记以及发行交易,土地流转信托合同在中信登进行登记和公示,有利于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效的具体方式。

土地信托的积极意义

信托“新两规”实施后,市场化改革促进了我国信托业的长足发展,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9万亿元左右,成为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信托虽然在管理资产规模上占据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但是其行业独立性却仍旧比较模糊,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也未充分彰显。究其原因,一是信托还没有彻底摆脱影子银行的色彩,尚未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塑造为自己的主业;二是信托还未能深度运用于国家重大事务之中,没有在解决社会经济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出自己的独特作用。

“三农”问题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一方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农村现有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通过广泛参与三权分置这一农村重大改革活动,以信托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规范及高效流转,在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既能够服务于社会之所需,对于提升信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伴随中国的城市化运动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政信合作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客观而言,信托在我国的影响,城市远大于农村,在房地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业、金融业常见信托的运用,在农业领域却难觅信托的身影。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创新,有助于在“十三五”中推动信托从城市走向农村,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延伸到第一产业,在推动农业生产力进步的过程中开拓业务空间,促进信托的转型升级。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仅耕地、草地、林地就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重而道远,土地流转信托有广阔的用武之地。

土地信托的主要模式

201310月中信信托推出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以来,中信信托、北京信托、大业信托、中建投信托等都开始涉足土地流转信托业务。从发展规模来看,2013年有7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成立,规模最大的是北京信托与江苏句容市合作成立的“北京信托·金色田野土地流转信托系列信托计划”,受托土地规模达到近1万亩。2014年约有10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成立,其中中信信托的数个信托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都在数万亩以上。但2015年以来,鲜有新的土地流转信托计划设立。从业务特征看,土地流转信托的整体方案为“事务管理+资金信托”,经营主体为专业农业经营机构,信托收益为“固定+浮动”。

 

举例来说,201310月,中信信托与安徽宿州市桥区政府和帝元农业公司合作,成立了“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区政府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签订为期1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并在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中信信托将土地整理后出租给帝元土地公司,帝元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经营。存续期内,中信信托还可以发行资金信托提供土地整理资金和为帝元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农户的收入为“基本地租+浮动收益”两部分。基本地租部分的确定标准约为每亩1000斤中等价格的小麦产值,在扣除土地整理人的投入成本以及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后,土地收入增值部分的70%以“浮动收益”形式返还农户。

 

又如,201311月,“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无锡桃园村项目”在水蜜桃主产地无锡惠山阳山镇落地。该项目涉及的土地流转面积为158亩,项目运行时间为15年,采取“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双合作社的设计结构。农民遵循自愿原则,首先将拟进行信托的土地经营权确权到村民个人,再由村民以其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作为委托人以土地经营权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流转后农用地性质不变,北京信托代表桃园村土地信托将土地租赁给阳山镇桃园村水蜜桃种植大户成立的“水蜜桃专业合作社”。本项目中,收益由“固定收益+浮动收益”两部分组成。信托成立后,每个信托年度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固定信托利益;随着土地、果树的培育投入期结束,数个信托年度后,受益人除了前述固定收益外开始享有浮动收益。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较为缓慢,主要是因为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印发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制度层面上无法清晰分置并确权,对参与各方形成了障碍。对信托公司来说,土地经营权直接通过信托的方式登记到信托公司名下的法律基础不牢;对农户来说,自己无法直接作为权益主体,而往往由政府代为行使权利,一旦遇到纠纷,农民只能找政府;对农业经营企业来说,无法确权导致其不能通过土地经营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总体来看,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无法分置和确权,加大了土地流转信托的运作难度。而在《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颁布后,这一局面有望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第二,信托配套制度方面,由于此前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信托财产统一登记机构缺位,土地经营权成为信托资产后,地位不清晰,导致交易和流转受限。随着中信登的挂牌成立,这个障碍有望被打破。

第三,资源整合难度大,项目盈利性弱。信托公司缺乏将大量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后,继续对各类资源实施整合以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的强大能力。此外,信托公司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来源包括事务管理信托的管理费、资金信托以及土地增值的收益,现有产品中资金信托和土地增值收益比例不高,造成盈利性较低,信托公司展业动力不足。

第四,风险控制难度大。农村土地分属数量繁多、具体而微的各个农户,这种“碎片化”导致信托公司需要与众多农户、发挥关键作用的地方政府以及农业企业等各方交接、处理业务关系。由于土地流转信托一般期限较长,大多在十年以上,加上农业生产易受天气、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都增加了信托风险控制的难度。

土地信托的多元化功能

随着三权分置、中信登成立等政策的到来,制约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障碍被打破,土地流转信托有望迎来新一轮发展热潮。

第一,通过信托合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确权。《意见》提出的三权分置,是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目前针对所有权和承包权的统一确权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而作为土地流转核心的经营权,尚无统一的形式。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加上即将启动的信托登记功能,可以探索通过信托合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确认,从而解决土地流转的基础权益。

第二,农村实物资产的金融化。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但目前土地的经济价值并没有得到高效利用。通过土地流转信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这一金融资产,从而实现实物资产的金融化,有利于农村资本的极大增值,同时解放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

第三,提高农业生产力。一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通过土地流转信托,可以将广大农户的分散、碎片化的土地集中起来,在达到适度规模后,代表农民面向市场,运用市场知识和专业知识,广泛获取信息,挑选合适的合作伙伴,发挥跨地域整合资源的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二是通过引入外部资源提高农业生产力。目前制约农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是资金投入不足。信托公司拥有强大的资金募集实力,通过发行资金信托产品可以募集大量社会资金与土地流转信托相配套,有利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第四,为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首先,通过发行资金信托,可以为农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资金以及流动性安排;其次,可以为农民提供消费信贷、投资理财等普惠金融服务;再次,以土地流转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还可以为农民提供创业贷款;最后,可以为农村建设用地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长远来看,信托为农业农村提供的服务将不止于融资服务,还可以提供基于全产业链、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

第五,开发“土地信托+”业务模式。学习“互联网+”的先进模式,土地流转信托也可以与多项信托业务相结合,形成“土地信托+”的模式。

一是土地信托+“消费信托”。随着消费升级,城市居民越来越青睐优质农产品(尤其是有机食品),消费信托成为信托公司的业务探索领域。消费信托的范畴不仅包括农产品消费,还包括农业观光旅游等。由于土地信托与农业生产的紧密联系,土地信托与消费信托可以自然地对接起来。例如,通过消费信托,一方面可以为农业生产方提前锁定需求,甚至按需定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和质量,减少流通环节,保障供给。

二是土地信托+“养老信托”。一方面,土地是农民的最主要资产,随着农村的空心化,年轻人逐渐离开农村,土地成为农村老人重要的生活收入来源。通过土地流转信托实现土地资产的金融化,可以将“养儿防老”变为“以土地养老”。目前已有信托公司探索将土地流转与养老结合起来,未来土地一旦能够实现大量流转,这个需求将被进一步激活。另一方面,土地信托也可以为城市人口的集中养老居所提供风景优美、空气清新的选址。

三是土地信托+“慈善信托”。精准扶贫的工作重心在土地零散分布的农村贫困地区,在实现土地资源集中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慈善信托,利用社会慈善资源,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帮助贫困农户早日脱贫致富。此外,还可以借鉴英国国民信托的模式,将土地信托与环保慈善活动结合起来,为子孙后代多留下一些青山绿水,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实现业务规模化的路径

土地流转信托是一项高级的信托业务。驾驭这一项业务,需要信托公司具有以下能力:设计信托的复杂技术、把握政策的高超水平、整合资源的动员能力、塑造产业的趋势眼光以及长期培育的耐心耐力。显然,这些能力的培养不是短时间内可以一蹴而就的,也不是能够为信托公司所普遍掌握的。但是,如果仅依靠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单打独斗、孤独探索,未来整个信托业将很难在数亿亩土地流转市场中获得可观份额。

因此,可以通过探索以数家综合实力强、土地流转信托业务经验丰富的信托公司为核心,分别建立开放的联合体,在每一个联合体中联合其他信托公司,共同开展业务,这样既能充分发挥牵头信托公司在土地流转信托领域的核心能力,又能充分利用其他信托公司在长期政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与区域经济的紧密联系,采用双受托人的模式,分工合作,按照贡献分配报酬,从而共同做大土地流转信托规模。

总之,只要信托公司方法得当,行动得力,信托不仅可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开辟一片业务新天地,更重要的是还能够在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做出信托的独特贡献,对于行业形象和行业地位的提升能够起到十分有益的作用。